公安機關執法記錄儀如何使用?
- 發布日期:2021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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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莊金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執法記錄儀,較同體積設備續航增加90%,較同續航設備體積減小40%,電池支持連續攝菜超10小時;有意者請聯系:400-6050-852
詳細信息
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場合有哪些?
對于以下現場執法活動,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:
1、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;
2、當場盤問、檢查;
3、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、出入境管理、消防管理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、當場處罰;
4、辦理行政、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、檢查、搜查、扣押、辨認、扣留;
5、消防管理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、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、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;
6、處置重大突發事件、群體性事件。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、本警種實際情況,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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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法記錄儀重點攝錄什么?
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:
(一)執法現場環境;
(二)違法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、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;
(三)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,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;
(四)執法人員現場開具、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、財物采取措施情況;
(五)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。